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67474853H。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9999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2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第一项诉请是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争议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本案实质是一起票据权利确认之诉,系票据权利确权纠纷,属于因票据权利纠提起的诉讼,该类案件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即进贤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2、原审法院把票据权利纠纷理解为仅限于票据权利行使导致的纠纷是错误的;本案本质上属于票据权利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继续由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主张确认讼争银行承兑汇票归其所有,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票据,上诉人的诉求中含有票据权利,依法应按票据权利纠纷确定管辖。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票据支付地为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21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