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10463号之三 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9999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437672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900元(预收39830元),由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