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10463号之三
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9999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437672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900元(预收39830元),由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XX
代书记员*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