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0304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区。 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4179038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港支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