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樊根宝,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东邮电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2803745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樊根宝、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2日以(2018)皖0221执1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