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樊根宝,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东邮电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2803745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樊根宝、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捌万伍仟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