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3执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红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200165050105150615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96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