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台县城关镇气象站十字祥和苑B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99162684K
法定代表人:赵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0724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偿还原告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8423元。本案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被告承担。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5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本案案件款及利息共计109657元,已履行30325元。剩余79332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履行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履行3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4执9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