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气象站十字祥和苑B座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99162684K
法定代表人:赵权,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4ME0921580R
法定代表人:李伟荣,系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偿付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181039.36元,利息8960.64元,合计19万元。限于2020年8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141.5元,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高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782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本案案件款192141.5元,执行费2782元(已交纳),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21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50000元,剩余案件款142141.5元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宣化镇宣化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台鑫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4执26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