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4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路1121号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03198901013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水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5746.53元(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案件受理费19547元,合计1485293.53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1490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总计1500193.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