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252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胜。
委托代理人姚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649,723.99元(人民币,下同)、违约金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2020年11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其的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除了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共三份保险单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查见的个人银行账户,期限一年;委托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冻结并扣划了两份保单的现金权益2,5234.1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但本案现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闵浩德
审 判 员 谈卫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丁培
书 记 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