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2735号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祁连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6228718P。

法定代表人:姚玉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赵宇辰,男,200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赵宇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万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