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2735号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祁连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6228718P。
法定代表人:姚玉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赵宇辰,男,200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赵宇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万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