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8925号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10号1层G-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6228718P。
法人代表:姚玉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江,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8201310038206。
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3WLXK.
法定代表人: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湘粤,女,汉族,199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73127.6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签订《宝能生鲜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承接江苏、东南大区到家社区店装修工程项目,具体地点包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等地,具体地址以被告下发的派工单为准,价款支付约定结算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的97%等,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依据上述合同,被告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派工单,原告为被告宝能生鲜到家下属的32家社区店进行了装修工程,并提交了相应的工程结算单,被告在上述工程结算单中均加盖了公章确认结算项目内容及金额无误。
二、依据原告提交的15张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的金额合计为473127.66元。原告主张上述金额被告均未支付原告。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宝能生鲜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约理应信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无提交证据,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以及电子邮件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完成了相应的门店装修工程,被告应当按照工程的结算单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473127.6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金额47312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9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