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802号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10号1层G-203室。
法定代表人:姚玉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冠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隋田力。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梅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