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802号之一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10号1层G-203室。
法定代表人:姚玉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冠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隋田力。
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上海豪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梅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