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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西吉县水务局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2民初2233号 原告:赵某,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某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原告赵某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宁夏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起诉后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