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2民初2233号
原告:赵某,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某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原告赵某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宁夏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起诉后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