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

马某、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402民初4895号 原告:马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马某与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南城村三队村民且长期在此居住,2022年12月10日,被告公司在原告住房东北角掩埋的自来水40主管接口,由于年久失修导致接口破裂,致使原告院落围墙倒塌,院落中通向后院的10米*2.5米硬化路断裂,院落后门加棚木遭到破坏,朝北向南住房墙体裂缝及住房地板破裂,门窗柱子瓷砖破裂,被告公司对原告的上述损失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事发后,寻找被告公司负责人***协商处理未果,被告公司一直推诿不予处理。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为了维护的自身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辩称:1.原告的院墙及硬化路受损责任在原告自身;2.导致原告财产受损的管道是农村人饮水的主管道,主管道在使用多年后,原告明知有供水管道铺设,而在管道上边修建围墙,其行为本身是违法的;3.原告的损失被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马某依法提交的证据有照片4张、视频5段,证明被告公司掩埋的主管道接口在原告围墙的后面,管道接口破裂导致原告围墙受损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虽然照片所显示水管破裂处不在围墙的正下面,但是破裂处与围墙的距离不足一米;被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打印件一份,该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输配水管道两侧,各两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安全饮水的,证明原告的围墙的修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的事实;2.原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打印件一份,该办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内容和证据1一致,证明原告的围墙的修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的事实。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仅能够显示涉案院落、房屋外貌状况,无法证明涉案院落、房屋的损害原因及损失大小,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打印件、原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打印件一份,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南城村三队村民,2022年12月9日,原告发现掩埋在自家院落附近的自来水管主管接口破裂,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随即派人对破损的管道进行维修。之后,原告就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马某仅提供了四张照片及五段视频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依法对原告作出其财产损失需要司法鉴定的释明后,原告同意申请司法鉴定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鉴定,后原告不愿意预先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退卷处理,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