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财保98号
申请人:临沂传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街道西城三路金源钢材市场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PQQ7K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一环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6579700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行:农行沂城支行,户名:山东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6)。申请人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行:农行沂城支行,户名:山东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6)。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私自处分。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临沂传龙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