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2535号
原告:**付,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洋洋,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付与被告山东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