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723民初367号
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双溪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32805704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630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