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执监1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87552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晃山路66号(财政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255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7诉前调书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7诉前调书264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