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0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种变压器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工业园内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种变压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种变压器厂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种变压器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