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681民初1181号
原告: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4月19日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萨门窗)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萨门窗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财保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萨门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安装工人保险额为每人50万元,且保险条款第三条中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雇员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负伤、残疾或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017年9月7日,原告雇员***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于2017年12月2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亡。鉴于以上情况,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但2018年1月12日,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向原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告特诉至贵院。
被告太平财保辩称,1、本案为被保险人向我公司提起的赔偿诉讼,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被保险人未依法向其雇员实际履行赔付责任,则其不具备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责任保险的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死者***的驾驶证超过一年的法定换证期限,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其驾驶证已处于注销状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情形,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美萨门窗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雇主责任险承保明细以及保险条款、仲裁裁决书,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原告向被告请求保险费的事实及法律依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驾照超过有效期与其死亡无直接关系。3、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被认定工伤,属于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赔偿范围。4、仲裁通知书、申请书、死者家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仲裁裁决书、工作证明、工资表、(2018)川0681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交通银行回单,证明通过法院审理后,原告与***家属达成协议,赔付工亡补偿费用共计70元,原告已将该款项支付完毕。5、拒赔通知书、被告官方网站的截图,证明被告拒绝赔付,属于违约。
被告太平财保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安装工最高赔付限额仅为50万元;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对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是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
被告太平财保提交证据如下:1、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及投保的雇员名单,证明原告投保时我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2、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证明***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其驾驶证为注销状态。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及证据2中的驾驶证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对证据2中的驾驶人信息查询,无查询时间和驾驶证注销时间,也无公安机关盖章,因此不予认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出示的驾驶人信息查询并无公安机关盖章,也未载明***驾驶证注销时间,不具有证据能力,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65009121920160000088。投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原告;保险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保险对象为原告所聘用的93名员工,其中领班、监工共84人;金属门窗安装工9人(其中包括***),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017年9月7日,***驾驶川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驾驶的川XXXX**轻型普通客车相撞,***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10日死亡。2017年10月13日,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机动车未减速靠右行使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使用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由***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2月29日,经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2018年3月30日,经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美萨门窗支付***的亲属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共计535472.11元。***亲属不服该裁决,于2018年5月23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支付***亲属工亡补偿费等共计70万元,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
事故发生后,原告按约定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付义务。2018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使用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不属于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给予赔付。原告对该拒赔通知书有异议,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1、原被告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第五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2、***驾驶证上载明: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1月5日,有效起始日期2009年11月5日,有效期6年,请于2015年11月5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包括***在内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因此,在原告出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项时,被告应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中,原告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并进行了工伤认定,原告作为雇主已按照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履行了赔偿义务,赔偿金额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现原告赔偿完毕后,按照原、被告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理赔保险金额50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合同约定赔付情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保险金额500000元。
被告辩称死者***的驾驶证超过一年的法定换证期限,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其驾驶证已处于注销状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情形,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院认为,对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审核与行政管理的需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注销,只有公安交警部门有权作出认定与处理。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能当然推导得出持证人驾驶证注销这一结论。且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是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未认定为***驾驶证已注销。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