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2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台北路西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