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81民初3430号
原告: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经济开发区台北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756656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12月9日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2021)川0681诉前调2860号案,后转为正式立案,立本案号。
原告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52472.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年底签订了“成立美萨木铝门窗武汉直营中心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止,约定双方各持股50%,各出资25万元,此后盈亏均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责任,后因经营不善双方终止合同,2020年1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304945.3元,按照合作协议中原、被告各承担50%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欠款652472.65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均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美萨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该案应当为合伙纠纷,根据原被告所签《合作协议》第九条纠纷处理的约定,双方并没有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伙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成立美萨木铝门窗武汉直营中心,各持股50%,盈亏按各50%的比例承担,因此,原被告之间实为合作关系,现有纠纷属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