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7024号
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9021.37元),由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8996.3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