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力士智能破碎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九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铁力士智能破碎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民初305号
原告:山东九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朐阳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铁力士智能破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冶源镇临九路洼子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九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铁力士智能破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铁力士智能破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且已被受理,涉案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被告对原告涉案ZL***********8.4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