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

某某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川0322民初1581号 原告:***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骑龙镇芭蕉村2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向林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特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七建工华贸公司)、中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七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邦特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99903.87元;2.判令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支付利息87577.65元(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1899903.87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2年11月20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支付违约金189990.38元(计算方式:欠付货款1899903.87元×10%);4.判令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对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指定的***中医医院同心院区业务楼及配套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对产品价格、结算与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供货总金额为13580694.50元,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899903.8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仍未支付,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中七建工集团系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若被告中七建工集团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被告中七建工华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实欠原告***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99903.87元,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1399903.87元定于2024年10月31日前付清,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按原告***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要求将上述货款支付到***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1212******); 二、若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有权要求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欠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10%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4220元,减半收取计121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10元,被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