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9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5,8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