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财保8号 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万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XXXXX号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