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财保8号
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万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XXXXX号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