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196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