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38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忻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10幢612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忻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