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1512号
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鹏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鹏伟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尚未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