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81民初2038号
原告:安徽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春晓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原告安徽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