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铜仁某某有限公司与贵州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02民初419号 原告:贵州铜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铜仁,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一般授权。 原告贵州铜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隆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以三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铜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铜仁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10元,由原告贵州铜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