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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陈某某、织金县某某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524民初9号 原告:周某某,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织金县某某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织金县某某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2023年4月7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