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5民初47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南阳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聚**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第三人:南阳市艺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绿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阳市艺峰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