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406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欣,河南众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南众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61890629T。
法定代表人:杜如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阳平,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路聚龙居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13265R。
法定代表人:刘国申,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冰生,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南阳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怡琳
书 记 员 张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