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靖县松桂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5财保1号
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浏阳大道商会大厦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483592162。
法定代表人柳红国,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才,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靖县松桂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保靖县创新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QN8RXM。
法定代表人:滕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靖县松桂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1978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保靖县松桂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819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伍章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总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