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白鹤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审被告:湖南中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水岸世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中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认为***与***冒用中拓公司的名义与常盛公司签订了《窑炉尾气处理工程承建合同书》及《窑炉尾气处理二期工程承建合同书》,中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且二审查明***与***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常盛公司项目合作协议书》,***、***共同实际承包了常盛公司尾气处理工程,***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并未组织当事人对《常盛公司项目合作协议书》进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与对法律关系的认定相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