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3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戴运生,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黎标。
原审被告:黎标。
上诉人**与上诉人湖南中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4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拓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湖南中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上诉人**负担1705元,由上诉人湖南中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春桃
审判员何豪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