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393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黄林,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讯纪,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79482P,住所六安市光明东路名都阳光水岸3号楼120、220铺;
法定代表人:黄晓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11697081P,住所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虎村三岗组;
法定代表人:胡久池,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国,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96162652D,住所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秦家桥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倪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光鹏,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周光鹏、**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光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41168.77元,并自案件受理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案涉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虎村委会综合服务项目,招标人系被告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经招投标后由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实际由被告周光鹏、**承揽。案涉工程中消防水电安装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2018年2月6日,被告周光鹏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案涉工程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款合计541168.77元。现案涉己交付使用,五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支持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立案时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EMS快件向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时以查无此单位、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退回,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仍然不能确定,原告也未申请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