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523执3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倪垒,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523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告***、***、****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9年8月16日起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7日,自2020年4月8日起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0元,诉讼保全费用4520元,计956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申请执行人与***达成和解,不要求处置,其他未发线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受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