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931号
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柏林乡秦家桥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河西路腾逸相约河畔A12幢5层5-办公3。
法定代表人:倪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