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6民初603号
原告:承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承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9.82元,减半收取3699.91元,保全费3020.00元,合计6719.91元,由原告承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