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6民初604号
原告:承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4.26元,减半收取计882.13元,由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