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803号
原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武彦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泰清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旺清。
被告:李旺清,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泰清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李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强唤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