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民辖74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查干禾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查干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关磊,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镇滨河新区塞上欣苑南门49号。
法定代表人:武彦玉,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鄂尔多斯市查干禾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查干禾润能源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2.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返修费用31000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100000元;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浩华建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华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浩华公司承包原告的钢结构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报价为固定价,其中水洗车间钢结构棚980元/平米,拱形存煤棚造价为320元/平米,工程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其中对材料及规格、参数作了明确的约定,工期为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全部付清了工程款,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累计支付工程款7269640元。合同签订后浩华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浩华公司提供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施工人员配备情况表、施工人员资质,被告浩华公司一直拖延导致《施工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委托案外人继续施工,因此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委托案外人进行加固处理,目前已经花费240多万元,预估还需70万元的返修费用,二被告应当承担工程的返修费用。综上,二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法转包、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工程未完工、工期延误等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二被告对于返修责任、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不能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案件数量激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少艺
审判员 罗月新
审判员 高宇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