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6民初323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15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2972545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经偿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