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民初269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思阳市南明区滨河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虹花园********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治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供电局,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铜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原思**)安化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及相关当事人就工程所涉争议达成共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帜
书 记 员 张 帜